第九條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近3年內代理中標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個,或者代理招標的工程累計中標金額在3億元以上; ㈡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注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人; ㈢法定代表人、技術經濟負責人、財會人員為本單位專職人員,其中技術經濟負責人具有高級職稱或者相應執業注冊資格并有7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 ㈣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條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的確認章); ㈡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 ㈢《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 ㈣其他有關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料。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需提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初審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在認定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二條對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實行定期集中認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文件資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核。對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實行即時認定或者定期集中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對審核合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頒發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新成立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其工程招標代理業績未滿足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定暫定資格,頒發《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取得暫定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投資額(不含征地費、大市政配套費與拆遷補償費)3000萬元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有效期1年。
第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暫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發證的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申請復審除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工商、稅務部門年審通過的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報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