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5號《四川省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所售商品房的節能措施、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等基本信息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并對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及裝飾裝修企業在對已采取建筑節能措施的建筑物進行裝修時,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節能標準和節能技術培訓納入對本省注冊涉及建筑節能執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并作為申請續期注冊的審核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ㄒ唬┙ㄔO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 ?。ǘ┰O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ㄈ┦┕挝皇褂貌缓细竦慕ㄖ澞懿牧?、構配件、設備,不按審查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及建筑節能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或者不按規定對建筑節能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筑節能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五)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窗匆幎▽彶榻ㄖ澞軆热荩蛘邔彶椴缓细竦挠嘘P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 (二)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
第二十五條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規定公示建筑節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